第七十四章 合法
【本义】
民不畏死,奈何以死惧之。若使民常畏死,而为奇者,吾得执而杀之,孰敢?常有司杀者杀。夫代司杀者杀,是谓代大匠斫,希有不伤其手者矣。
【通述】
当民众不畏惧死亡时,为什么还要用死来吓唬他们呢?假如民众真的畏惧死亡的话,对于作乱的人,就把他抓来杀掉,谁还敢为非作歹?经常有专管杀人的人去执行杀人的任务,代替专门负责杀人的人去杀人,就如同代替高明的木匠去砍木头,那代替高明的木匠砍木头的人,很少有不砍伤自己手指头的。
【释义】
斫:砍、削。
代司杀者:代替专管杀人的人。
司杀者:指专管杀人的人。
执:拘押。
为奇:指作乱的人。
【图引】
本章与《道经》第三十六章相呼应。
作者认为,当权者施行苛政和酷刑,滥杀百姓,压制民众,到最后,当人们恐惧到了极点时,就不会再畏惧死亡,只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起来反抗。因此,真正有效的法度,并不是制度的严苛。国家的刑法政教,是为了提倡人们尚德敬德之心,因此,刑罚适中,不乱罚无罪,不滥杀无辜,才能以法理民。靠暴力强权,是无法长久的,只有法度真正符合自然之道和人性规律,才能解决问题。